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6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酷童箱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义乌市露洁化妆品厂内)*楼。
经营者:舒小萍,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建德市,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酷童箱包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