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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契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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