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熙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20号B1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岗路1067号城市山海云汇D栋后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熙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24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240号判决;
二、准许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熙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