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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品、周安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9552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品、周安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品,周安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55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周安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周安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店、周安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2017年9月21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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