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55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周安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周安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兴安副食店、周安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2017年9月21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