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05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天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静。
被告:北京易如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涛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静、被告北京易如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涛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静、北京易如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静、被告北京易如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