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高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刑初6213号
案件名称杨高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高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2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高飞,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军,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高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高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杨高飞与犯罪嫌疑人吕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得到“HONOR”(商标注册证号:第6400575号)、“HUAWEI”(商标注册证号:第4969112号、第4924862号)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间仔街83号设立了一家手机加工厂,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另案处理)的订单委托,组织工人生产假冒“HONOR”、“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加工为成品后交给犯罪嫌疑人朱某对外销售。

2016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抓获被告人杨高飞,并当场查获疑似假冒“HONOR”商标手机产品328部、疑似假冒“HUAWEI”商标手机产品74部、疑似假冒“HUAWEI”商标的手机液晶总成56个、疑似假冒“HUAWEI”商标的手机触摸屏250个、疑似假冒“HUAWEI”商标贴2000张、疑似假冒“HONOR”商标贴2,000张、疑似假冒“HUAWEI”商标的进网许可贴900张以及作案用台式电脑两台、焊锡机等制假工具若干。

经被害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产品均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328部“HONOR”H30-U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400元;

74部“HUAWEI”G730-U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3,300元;

56个“HUAWEI”牌G730-U00型手机液晶屏幕总成,价值人民币6,608元;

250个“HUAWEI”牌G730-U00型手机触摸屏,价值人民币17,500元。

综上,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7,8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高飞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杨高飞承认控罪,但辩称原材料是由客户朱某提供,其只是帮客户代加工半成品收取加工费,且半成品不包含商标、充电线、包装等。

辩护人黄建军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认为:1、对本案的价格认定予以认可,但价格部门已明确表示涉案侵权产品已停产,亦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仅以查询到的淘宝网销售价格来认定涉案价值存在瑕疵,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此情节应予充分考虑;

2、根据价格认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属情节严重,非情节特别严重;

3、涉案手机的原材料、零部件、商标标识均由客户朱某提供,被告人杨高飞仅负责帮其加工,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并不参与手机的销售盈利,故被告人虽构成了犯罪,但仅起辅助、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主犯为朱某;

4、所缴获的328部“HONOR”手机、74部“HUAWEI”手机尚处被加工状态,并非成品,社会危害性较小、危害程度较轻;

5、被告人杨高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因此,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HONOR”是第640057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手提电话等。

“HUAWEI”是第496911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手提电话等。

“HUAWEI”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420395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

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杨高飞与犯罪嫌疑人吕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得到“HONOR”、“HUAWEI”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间仔街83号设立了一家手机加工厂,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另案处理)的订单委托,组织工人生产假冒“HONOR”、“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加工为成品后交给犯罪嫌疑人朱某对外销售。

2016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抓获被告人杨高飞,并当场查获疑似假冒“HONOR”商标手机产品328部、疑似假冒“HUAWEI”商标手机产品74部、疑似假冒“HUAWEI”商标的手机液晶总成56个、疑似假冒“HUAWEI”商标的手机触摸屏250个、疑似假冒“HUAWEI”商标贴2000张、疑似假冒“HONOR”商标贴2,000张、疑似假冒“HUAWEI”商标的进网许可贴900张以及作案用台式电脑两台、焊锡机等制假工具若干。

上述手机未加载软件,也未装配电池、后盖。

被害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称“HUAWEI”G730-U00型手机,停产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停止在大陆销售的日期为2015年9月,停产及停售时的单价为650元;

H30-U10型手机的停产时间是2015年10月29日,停止在大陆销售的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停产及停售时的单价为855元。

根据上述单价,本案涉案328部“HONOR”H30-U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80,440元;

74部“HUAWEI”G730-U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8100元,两项合计328,540。

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为23780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假冒“HONOR”、“HUAWEI”手机及手机屏等。

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未授权声明、真伪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黄某登等人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工厂平时加工假冒的“HONOR”、“HUAWEI”手机,工厂老板是杨高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高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完成的手机未装电池、后盖,也未加载软件。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高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非法经营额,依被害单位报价,其非法经营额为三十多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金额为237,808元,但因为手机中未加载软件,也未装配电池等,因此,相应部分的金额应予扣除,根据常识,被告人组装的部分占手机的主要价值,因此,被告人非法经营额(至少237,808元的一半以上)的金额超过入罪起点,但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杨高飞能如实供述犯罪,可予从轻处罚。

相关辩护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高飞已是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关于从犯的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杨高飞实施了手机加工行为,完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客观要件,已是犯罪既遂,该罪并不以是否销售出去作为既未遂的判决标准。

产品尚未流入社会之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根据被告人杨高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高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二、所缴获的假冒产品及作案工具,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李 苏 敏人民陪审员 安 秀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