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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1576号之一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576号之一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幢***室,注册号340111600337721(1-1)。

经营者:张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

由于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生家电维修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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