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9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宜友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建安路**号,注册号340603600022905。
经营者:朱晓藴。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宜友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