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261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德。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深圳市和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48××××.7)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