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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5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3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炽文。

被告: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德成。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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