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3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炽文。
被告: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德成。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品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