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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林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9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生,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张涛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涛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原告张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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