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87号原告:深圳市澎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滨海大道北创世纪滨海花园4座14C五。
法定代表人:王锡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科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桥中路18号D栋5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D。
法定代表人:何炳梁。
被告: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顺景路8号4栋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
法定代表人:何炳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澎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科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澎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澎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3.5元,由原告深圳市澎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曹堂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