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38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洲桂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团范村永和街**号首层之四。
经营者:吴六堂,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吴六堂,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洲桂百货店、吴六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2017年9月22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