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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华与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987号
案件名称张荣华与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荣华,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87号原告:张荣华,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荣华因与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2××××.3)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ZL20143022××××.3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荣华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1400元,律师费5000元;

3、判令赣州市高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荣华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张荣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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