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55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底商。
法定代表人尚中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