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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101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原告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2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2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7页第十九行“案件受理费23678.8元,由被告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负担”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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