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商贸东区03地块联星商业城B座6045。
法定代表人:梁钊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姆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菲姆思公司上诉称:菲姆思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的调查取证及案件审理。
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顾家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显示菲姆思公司通过天猫公司运营的网站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顾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菲姆思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