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2号中体奥园一区1号楼104门。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天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昂伟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36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格力公司在一审起诉称,格力公司是第201020154196.7号名称为“空调机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经查,美的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美的“制冷王”系列空调(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天昂伟业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格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美的公司、天昂伟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门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
二、判决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000元。
美的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二美的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而被告一天昂伟业公司与侵权行为并无关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实际上就是被告二美的公司住所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美的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格力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以证明美的公司涉嫌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天昂伟业公司涉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由于天昂伟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受理侵害专利权案件的辖区,故格力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美的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美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美的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美的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对美的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天昂伟业公司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销售者,即使侵权行为成立,天昂伟业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美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格力公司起诉美的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天昂伟业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格力公司提交证据初步证明,天昂伟业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故格力公司有权向原审被告天昂伟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因天昂伟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美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广东美的制冷制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