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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056号
案件名称1056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056号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一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宋士美。

被告: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2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柳唐。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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