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11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开街南侧永明路西侧香城壹号B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季欧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潮,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该公司职员。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