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3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蔡梅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F区4239、4240号,经营者:蔡梅,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蔡梅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