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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7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民初7807号
案件名称7807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80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文东路166号,注册号320282600886929。

经营者:祝李勇,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以下简称天地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老凤祥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公司撤回对天地龙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老凤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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