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80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文东路166号,注册号320282600886929。
经营者:祝李勇,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天地龙副食店(以下简称天地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老凤祥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公司撤回对天地龙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老凤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