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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阳市新合作宏刚超市熊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阳市新合作宏刚超市熊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枣阳市新合作宏刚超市熊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新合作宏刚超市熊集店,经营场所:枣阳市熊集镇熊集街道集贸市场。

经营人:赵介红,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组***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新合作宏刚超市熊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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