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王城镇宜家福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枣阳市王城镇盛隆大道。
经营人:李厚义,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中心*组。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王城镇宜家福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