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58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号***室(5800GraniteParkkwy,Suite600,Plano,Texas,UnitedStates)。
授权代表人:HarryVolande,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授权代表人:RoseMarieGlazer,总法律顾问及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和风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937543XR。
法定代表人:蔡国伟,经理。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证据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