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72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平市沙岗强耀玩具店(经营者:徐宾强)。
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
注册号:×××00。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沙岗强耀玩具店(经营者:徐宾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