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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湘垅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210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湘垅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垅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10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垅食品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塘垅。

经营者:林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垅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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