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枝江市巧克美凤百货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投资人朱美凤。
被告:朱美凤,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枝江市巧克美凤百货商行、朱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