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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孔玮与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048号
案件名称3048孔玮与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4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

负责人:卞云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晓,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江苏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金桥工业园。

经营者:刘元华。

原告孔玮与被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1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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