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1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易家福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号(原老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8BRFC5D。
经营者:李献忠,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男,该超市员工。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易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