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667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每之购将军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门。
经营者:田洪兴。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每之购将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张 景 审判员 白丽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姣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