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7169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西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杜家美,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西源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