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鑫多邦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葑谊街**1商幢**-4。
经营者:高小玲,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iv>负责人:周建成,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良娟,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鑫多邦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