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147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辉,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取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专用权。
雷桂斌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自罗马仕公司成立至今,原告一直在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2013年罗马仕实现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为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随着罗马仕移动电源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山寨”版移动电源产品充斥市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移动电源商品,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经营“金飞数码通讯”店铺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举证的公证书中记载原告在广州市南粤公证处通过网购方式向被告陈炳辉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发货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收货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广州市越秀区为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实施地,该地址不位于本院辖区内。
鉴于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9月17日,原告向我院提交关于该案的管辖权情况说明,认为本案被告陈炳辉其住所地为福建省××××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