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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婷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935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婷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婷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婷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欣苑小区东河丽景。

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彭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婷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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