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0707号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蓉,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