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833号原告:深训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一工业区2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X。
法定代表人:曾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承德路与东大街交叉口综合市场楼2幢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M。
法定代表人:韩绍章。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3月8日本院开庭时间:2019年7月2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4××××.2),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调查。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专利申请日:2017年9月18日专利号:ZL20173044××××.2专利授权日:2018年3月27日权利人:曾宪光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18年9月4日外观设计评价权报告做出时间:2018年8月25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1、许诺销售侵权的事实:(1)(2019)粤广广州第010399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弘吉数码专营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ZOSHIB7无线蓝牙音箱七彩灯迷你低音炮收集家用户外小钢炮音响”的图片。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9)粤广广州第010399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2月20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弘吉数码专营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订单详情显示运单号码是5138*****0817,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
发货地址显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2)(2019)粤广广州第010400号收货公证书显示,2018年12月20日,原告收取百世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5138******0817。
公证处进行了封存。
三、侵权比对(1)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
打开公证封存的包装盒,内有一张百世快递单,单号为5138*****0817,另有一个被控侵权产品。
涉案专利公告图片包括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右视图、俯、仰视图共七幅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视图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原告比对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赔偿要求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600元。
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其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缴费票据、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两者构成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店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送达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训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ZL2017******50.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训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训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