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8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碧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谋,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