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5532号之一原告:东风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亭,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13号新广从汽车配件交易市场内第780号铺。
法定代表人:苏戴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峰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东风汽车公司与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粤0111民初5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现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原告东风汽车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6日裁定准许原告东风汽车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州益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