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杞县韦松五金电料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杞县中原万商城30栋一层(108、125)。
经营者:张韦松,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关工业路40号。
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杞县韦松五金电料批发部(以下简称韦松电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第三电缆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韦松电料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第三电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