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26-828号之一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系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舟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微软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三案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2900元,减半收取共计645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