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弘盛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B座803-1。
法定代表人:吴俊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峰,广东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弘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