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33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勋,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