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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日丰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02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日丰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日丰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2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日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37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洪春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日丰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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