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迎军与天津市东丽区永益鑫建筑机械销售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728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天津市东丽区永益鑫建筑机械销售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天津市东丽区永益鑫建筑机械销售处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28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永益鑫建筑机械销售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号A1—108。

经营者:张伟杰,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永益鑫建筑机械销售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迎军以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永益鑫建筑机械销售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