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刑初1432号被告人郭1、范某、郭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于一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432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判决书有误,特此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第一款中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判决书主文第三款中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