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77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奥耐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奥耐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