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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1208号
案件名称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萍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LEEKYUNGSO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莱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丝美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黛莱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原告科丝美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黛莱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黛莱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虽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性、专业性,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11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并把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科丝美诗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丝美诗公司以黛莱美公司对外宣传中使用、冒充科丝美诗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科丝美诗公司持有商标的商标权,请求判令黛莱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登报致歉,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黛莱美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黛莱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科丝美诗公司依据被告住所地法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科丝美诗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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