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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596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9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林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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