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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彪与德州鸿熙居布袋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陈彪与德州鸿熙居布袋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彪,德州鸿熙居布袋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29号原告:陈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德州鸿熙居布袋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河沟村。

法定代表人:魏宪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彪诉被告德州鸿熙居布袋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陈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彪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鸿熙居布袋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陈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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